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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17號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鍾任賜陳麗玲呂淑玲陶亞琴黃明發

聲請人
郭鈴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美鴻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22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王至德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4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2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1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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