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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呂淑玲蔡孟珊蔡和憲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芝伶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前經改制前智慧財產法院以107年度民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6號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52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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