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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盧彥如吳麗惠黃明發王怡雯周舒雁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所提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9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原法院112年12月19日函等件,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60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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