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行使歸入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曾瑞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和興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