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
- 聲請人
- 林惠真
- 聲請人
- 林惠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提起上訴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固有明定。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裁定予以駁回,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必要而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