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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

一、台 林惠真等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書苑陶亞琴呂淑玲

聲請人
林惠真
聲請人
林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提起上訴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固有明定。惟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裁定予以駁回,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必要而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惠真等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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