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78號

一、台 祭祀公業陳合和與盧德熙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鍾任賜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林麗玲

再審原告
祭祀公業陳合和
法定代理人
陳郁嫺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再審被告
盧德熙

盧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9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管轄,固為同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所明定。惟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二、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9號判決(下稱原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再審原告對原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78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祭祀公業陳合和與盧德熙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