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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

一、台 林癸伶與莊盈慧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並擴張聲明,就該擴張聲明部分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鍾任賜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林麗玲

上訴人
林癸伶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被上訴人
莊盈慧
被上訴人
張芳玲
被上訴人
陳玲玲
被上訴人
鄭麗容
被上訴人
陳碧映
被上訴人
黃靖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345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就該擴張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乃在避免有礙訴訟終結。則上訴人就第二審敗訴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不得變更或擴張其上訴聲明,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更不得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不得在第三審為訴之追加。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先位之訴給付金額部分,併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5月20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各按月給付逾新臺幣83元(即3,942元),核係上訴第三審後為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癸伶與莊盈慧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並擴張聲明,就該擴張聲明部分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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