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42號

請求給付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李國增陳婷玉周群翔

再抗告人
鍾瑋驛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進安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9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1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送達。其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同年12月18日以114年度台聲字第1120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15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周 群 翔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42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股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