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269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鄭純惠石有爲林慧貞陳秀貞吳青蓉

再抗告人
謝政憲
法定代理人
李淑燕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靜培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3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係以:伊因本件車禍傷重遭軍方除役,智能退化宛如孩童,無回復可能,終生需人看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然相對人靜培麟於車禍發生後1個月間,僅發送數則簡訊,從未致電慰問或探視過伊,且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調解時,僅委託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嗣雖曾於刑事審判中到場調解,僅願賠償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保險公司1,000萬元、相對人300萬元),對3,000萬元之差額未提出任何清償方案,顯無賠償意願。相對人113年所得額固高達2,000萬元以上,但為過去收入狀況,且經伊聲請假扣押執行僅扣得其銀行存款約100萬元,顯見其現金存量無多,而車輛更極易變賣或轉移,無法排除日後變動之可能;再相對人所有臺中市西屯區政北五路房地及南屯區龍富十路房地均設定有抵押權,一旦拍賣,經多次減價拍賣,扣除優先受償之抵押債權、稅捐、執行費,已難有剩餘;又伊本案請求之賠償金額為5,144萬餘元,遠逾相對人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3,000萬元,足見相對人現存財產與假扣押之金額債權相差懸殊,應認伊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原法院未審酌上情,遽謂伊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顯有違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之事實當否及裁定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末查再抗告人於再抗告程序提出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處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5年2月3日診斷證明書影本,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陳 廷 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6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