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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54號

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更正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盧彥如李瑜娟吳美蒼陳秀貞陳容正

抗告人
黃秀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榮興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更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更正。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於法未合,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伊新臺幣3,287萬3,588元本息,爰聲請更正原判決等語。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更正原判決,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誤寫、或是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僅係聲請原法院重為裁判,非屬裁定更正之範疇,乃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陳 容 正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4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更正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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