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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八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梁松雄陳國禎劉福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八號

抗告人
劉醇琳

右抗告人因與盧富雄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關於訴訟救助事件,自專屬於本院管轄。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為聲請,原法院不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逕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即有未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末查本件應由本院管轄,除另為裁定外,不為移送之諭知。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八號於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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