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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

請求停止董事會違法行為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朱錦娟蘇茂秋蘇達志顏南全葉賽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

上訴人
金 靖
上訴人
須賀井一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 三 榮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 明 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 德 揚律師
被上訴人
楊 景 嵐

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董事會違法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停止董事職務行為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係日靖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靖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上訴人及第一審共同被告石川哲也等三人雖係該公司董事,惟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均已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轉讓與伊,並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准撤銷渠三人之投資案,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渠等之董事身分當然解任。詎渠等竟仍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召開日靖公司之董事會執行董事職務,而決議免除伊之總經理職務,顯屬違法。伊為持有該公司股份一年以上之股東,得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該公司董事會停止其行為等情,求為命第一審共同被告日靖公司董事會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之決議應予停止、上訴人及石川哲也等三人之董事職務行為應自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停止之判決(按:被上訴人對日靖公司董事會為請求部分,經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其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未再聲明不服。又石川哲也被訴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確定。)上訴人則以:日靖公司之股東名簿並無兩造間股份買賣之記載,被上訴人謂伊之董事身分當然解任,顯乏依據,況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股東僅可向公司董事會請求停止其行為,被上訴人請求伊停止董事之職務行為亦屬無理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為請求部分,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無非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在日靖公司之股份已轉讓而不具董事身分等事實,業據提出日靖公司股票、股份買賣契約書、股東名簿、股份轉讓同意書、投審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投審秘字第一○六二一號函、日靖公司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董事會議錄等件為證,上訴人對各該書證均不爭執,堪認為真實。上訴人所持有之日靖公司股份,既經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全部讓與被上訴人,由投審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准撤銷其投資案,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原具日靖公司之董事身分即當然解任。殊無待於股東會之決議,亦不以向主管機關登記為必要。縱其事後補進所轉讓之股份,其當然解任之理由仍不因此而消滅。且上開股份之轉讓,祇須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不因股東名簿未為變更記載或上訴人尚未交付股票或被上訴人未交付價金而受影響。被上訴人據此訴請上訴人之董事職務行為應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停止,自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定董事會決議,為公司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為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得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之「股東制止請求權」,必以董事會之組成為合法,且其所作成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等情形為其前提。倘由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所非法組成董事會而作成決議,自非屬於董事會之決議,即不生股東行使制止請求權之問題。本件上訴人之日靖公司董事身分,既已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因「當然解任」而喪失,為原審所認定,則渠等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所召集之會議及作成決議之性質,能否謂為係屬董事會﹖或該董事會之決議﹖被上訴人得否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行使股東制止請求權,命上訴人停止其董事職務行為﹖實滋疑義。苟被上訴人猶得行使該制止請求權,揆之法意,其所應停止者,似為董事會(或董事﹖)之「違法行為」而非該董事職務之本身。被上訴人是否可訴請停止上訴人之董事「職務行為」﹖即有研求之餘地。況原審一方面謂上訴人因將日靖公司之股份全部轉讓而當然喪失其董事身分,一方面又認其尚屬該公司之董事而命其董事職務行為應予停止。亦不無理由矛盾之違法。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於民國 8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停止董事會違法行為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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