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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94 條(股東制止請求權)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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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4 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持股滿一年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係少數股東事前救濟的核心機制。

Q · 董事會決議違法,小股東能阻止嗎?

依公司法第 194 條,董事會做出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決議時,連續持股一年以上的股東,可以直接請求董事會停止該行為。這是一個不需要等股東會、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單一股東就能啟動的事前救濟機制。重點是:1) 必須持股滿一年(投機性股東被擋在門外),2) 違反「法令」或「章程」皆可主張,3) 屬請求權非命令,但建立的紀錄即為日後追究董事個人責任(搭配第 193 條、第 214 條代位訴訟)的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董事會通過了一個違法決議,你身為股東,眼睜睜看著公司往懸崖開。多數人這時候只會在股東群組裡罵兩句,然後等年底股東會翻舊帳。但這條給了你一個不用等的武器:你可以直接要求董事會「停下來」。不是建議,不是陳情,是法律上有拘束力的請求。條件只有一個,你必須連續持股一年以上。這個門檻把投機客和短線炒手擋在門外,只有真正跟公司綁在一起的股東才有資格按下這顆緊急煞車鈕。注意,這是「請求」不是「命令」,董事會可以不理你。但你的請求一旦送出,就建立了法律上的紀錄:董事會明知有人警告還繼續幹,將來追究責任時,這份紀錄就是他們逃不掉的證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4 條為股東制止請求權之規範,賦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於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得逕向董事會請求停止該違法行為之權利。本條制度設計兼顧公司經營效率與少數股東監督權,是台灣公司治理中少數股東事前救濟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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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持股不到一年,發現董事會違法怎麼辦?

194 條你用不了,但你還有其他路。你可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檢舉,也可以在下一次股東會提案要求追究。如果損害已經發生,你可以依公司法第 214 條,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請求監察人代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內行人提示:持股時間是從你名字登記在股東名簿上開始算,不是從你下單買入的那天算。

Q2董事會收到停止請求但不理我,然後呢?

法律沒有規定董事會必須停止。194 條是請求權不是禁制令。但這正是它的巧妙之處:董事會不停止,就等於留下了明知違法仍執行的證據。下一步可依第 214 條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停止請求就是證明董事故意的關鍵文件。如要強制停止,需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

Q3公司法第 194 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制止請求權,持股滿一年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停止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決議,是少數股東事前救濟的核心條款。

Q4股東制止請求權的法律性質?

屬請求權非命令權,董事會可拒絕,但拒絕將構成董事個人賠償責任的故意舉證基礎。

Q5什麼叫違反章程的行為?

包含投資超過章程授權金額、跨入章程未授權業務領域、違反關係人交易章程規定等。

Q6持股一年怎麼算?

從股東名簿登記日起連續計算,非從下單買入日;過戶閉鎖期或股份轉讓中斷會重新起算。

Q7如何行使公司法第 194 條請求權?

蒐集違法證據 → 寄發存證信函明確引用 194 條 → 保留送達回執 → 監控董事會回應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Q8怎麼證明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或違反章程?

取得董事會決議錄、會議紀錄、公告、內部簽呈、業務報告;比對公司章程相關條款及法令規定。

Q9請求一定要書面嗎?費用多少?

法律未限制方式但書面證據力最強。存證信函費用約 100-500 元,律師發函約 5,000-15,000 元。

Q10董事會不理請求怎麼強制停止?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需釋明保全必要性與供擔保。

Q11194 條 vs 214 條代位訴訟差在哪?

194 是事前阻止(持股一年、請求權無強制力),214 是事後追償(持股 1%+ 連續六個月、民事訴訟有強制執行力)。聰明股東先用 194 建紀錄,再用 214 主張董事故意。

Q12194 條 vs 218 條監察人調查差在哪?

194 是股東直接行使,218 是監察人權限(股東可請求監察人發動)。194 限事前阻止,218 可在任何時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194_股東制止214_代位訴訟218_監察人調查
啟動門檻持股連續一年持股 1% 且連續六個月由監察人主動或股東請求
啟動時機違法行為執行前損害已生後任何時點
效力請求權(無強制力,需配合假處分)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查核權(前置程序)
目的事前阻止 + 建立董事故意紀錄事後追償董事個人責任蒐集事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60条(株主による取締役の行為の差止め)
🇰🇷 韓國상법 제402조(유지청구권)
🇨🇳 中國公司法 第151條(股東代表訴訟前置請求)
🇩🇪 德國AktG § 245 / § 246(Anfechtungsbefugnis / Anfechtungsklag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25-252(action sociale ut singuli)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20(books and records inspection)+ Stockholder deriva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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