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7 條(董事股份轉讓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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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720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採餘額計算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II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包含股份高度設質,當股價跌破當初買入價一定比率,股票就會被強制賣出/被斷頭)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1/2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董事持股變動之申報
按公司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就董事持股之實際變動情形告知主管機關,俾依同法第393條規定公示實際持股情形,惟尚無罰則。至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股份增減之處理,請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98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09802160690號函)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在任期中遇有增減時即應申報及公告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僅須依照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手續向公司辦理過戶即可,至股東與公司間之債務糾紛,應依司法程序訴追,不得因此而限制其轉讓,又轉讓人如係公司董事,其股份減少並應依照公司法第197條規定辦理。至該條文所稱申報及公告,雖無期限之規定,惟依據立法原意,原有股份在任期中遇有增減時,即應為之。
(經濟部59年11月10日商52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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