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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4850 號
要旨
新任董事或監察人於過戶閉鎖期內轉讓持股逾二分之一,有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
按公司董事因轉讓股份而當然解任,必於任期中轉讓超過法定之數額者始足構成,此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甚明。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所提新任董事或監察之於過戶閉鎖期內轉讓持股逾二分之一,有無上開條項之適用?因其轉讓持股係於董事選任之前,似與條文所稱「任期中不得轉讓」之規定未盡相合。至來文另提上開條項所稱「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之規定應如何認定乙節,事關貴部職權,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