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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八號

確認僱用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顏南全許澍林葉勝利劉福聲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八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被上訴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台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文忠與上訴人有叔姪關係,且有律師資格,經原審查明並有律師證書可稽,陳文忠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得為上訴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合先敍明。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修正前同法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上訴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用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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