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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顏南全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聯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大公司)以上訴人、訴外人李祺睿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向伊借用新台幣(下同)七百一十一萬四千六百一十元,約定利息按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計算,並為違約金之約定(下稱系爭借款);惟聯大公司未依約清償,經催討亦置之不理,伊除扣除聯大公司設質存單金額二百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元外,聯大公司尚欠本金四百七十六萬四千九百四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提出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之真正及被上訴人對聯大公司撥付系爭借款之事實不爭執,惟伊於八十年四月一日受僱於聯大公司,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簽訂上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當時所保證者,係聯大公司彼時向被上訴人辦理票據貼現之債務,既該債務已全部清償,伊亦於同年九月十五日離職,同時向李祺睿請求辦理退保手續,聯大公司答應代辦退保手續,系爭借款,係在伊離職之後辦理,被上訴人亦另覓保證人,自不在伊保證範圍。況且被上訴人已同意聯大公司延期清償,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規定,伊亦免除保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關於上訴人簽訂卷附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被上訴人撥款貸與聯大公司本件系爭借款事實,已據上訴人自認,應得為裁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係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系爭保證契約既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簽訂,即不得以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主張系爭保證契約無效。何況保證為單務無償契約,無須與相對人之給付為衡量,訂約時保證人對所負責任已悉,且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兩造所訂保證契約尚難認有顯失公平之問題。被上訴人就其重新與李祺睿對保之情事固不爭執,惟主張:該重新對保並無終止上訴人保證責任之意思云云。經查聯大公司負責人之許添順、李祺睿及上訴人就聯大公司對被上訴人現在、將來之借貸等一切債務於一定最高限額內概括保證(本件系爭保證),有授信申請書、保證書可證。聯大公司八十一年間辦理票據貼現申請授信時,其申請書係由許添順、尤文典為保證人;八十九年之本件系爭借款之借據,則由許添順、李黃瑢即李祺睿為保證人,二者均無上訴人之簽名,而其金額固定明確,此與上訴人之保證係最高限額,並不相同,則被上訴人所稱,並無變更上訴人之保證責任,應屬可信。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已重新對保,伊責任已免除云云,並不足採。至上訴人另辯稱:其已通知辦理退保之事實云云,被上訴人既否認之,自應由上訴人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上訴人所舉證人李祺睿之證詞,未能指明係何人向被上訴人為通知,並不足證明上訴人確有向被上訴人為通知之事實;矧上訴人保證之金額非屬少數,果真其要求李祺睿代辦退保手續,理應持續注意其辦理情形,李祺睿亦會慎重從事,豈會發生由何人通知或向何人通知均不清楚之情事?上訴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其已為通知之明確證據,難認其所辯可採。再者,本件非定期保證,上訴人援用民法第七百五十二條為原因,亦有誤會。又依上訴人簽立之保證書所載內容以觀,上訴人所為保證並未限於八十一年辦理票據貼現之債務而不包括上訴人離職後所生之系爭債務,則系爭借款債務自在上訴人保證之範疇。從而被上訴人本於保證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欠款四百七十六萬四千九百四十元本息及違約金,應予准許等詞,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至原審其他贅論部分,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顏 南 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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