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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
丁○○

        甲○○

        乙○○

        丙○○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不包括法院依職權所為裁量是否妥適在內。本件聲請人前以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五號民事確定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一號民事確定判決,已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裁定於酌定相當擔保後,予以准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一再爭執該酌定之擔保金額過高,而聲請再審。本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因認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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