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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三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三號

再抗告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再抗告人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共同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謝祥揚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O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四年度抗更㈠字第四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相對人02 Micro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凹凸公司)係中華民國發明專利「可攜式電子裝置用音訊控制器」之專利權人,其以再抗告人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榮公司)製造、販售之「BlueBird vl+」(SM 102Q-AC)內嵌式數位音效控制晶片,及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星公司)利用慧榮公司生產上開該內嵌式數位音效控制晶片所產製、販售之 MEGAPC(MS-6251)型號音響電腦產品,侵害伊之專利權,且慧榮公司、微星公司產製及販售行為持續不斷發生,兩造間確已存在繼續性法律關係之爭執,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法院)裁定准其供擔保宣告假處分。慧榮公司、微星公司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我國與蓋曼群島間並非無專利訴訟互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四項雖規定法院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所謂陳述意見,並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其以書狀陳述意見,亦無不可,板橋法院於裁定前既曾通知再抗告人陳報意見,再抗告人已提出答辯狀,即無不合。相對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即為避免重大損害而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業據提出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等件,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且相對人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板橋法院認其釋明之欠缺,得以擔保補足,乃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後,准許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並准慧榮公司、微星公司於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揭假處分,尚無不合。因而除將板橋法院所定假處分方法中「或其他一切相關之處分行為」更正為「或其他類似行為」外;仍維持板橋法院所為不利於再抗告人之裁定,駁回其抗告。

按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又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假處分之方法係由法院依職權酌定,不可逾越定暫時狀態所需要之程度,惟不受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表明方法之拘束。本件兩造係因是否侵害專利權之爭執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惟按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專利法(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逾此所列行為以外之設計、陳列等行為,既非專利法所規範專利權之效力範圍,似與是否成立侵害專利權無涉,即難謂係定暫時狀態所必要之方法。果爾,相對人聲明:於其供擔保後,慧榮公司、微星公司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設計、製造、販賣、陳列、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或其他類似行為;亦不得在報章雜誌刊登廣告、散布產品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性質之文書,或以舉辦產品展示會、說明會等其他任何方式從事推廣促銷之行為;是否均屬兩造定暫時狀態所必要之方法,非無研求之餘地,原法院未遑說明相對人上開聲明是否為本件定暫時狀態所必要,遽依相對人上開聲明裁定准許之,自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三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