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四號

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四號

抗告人
甲 ○ ○

             31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抗告人雖於提起抗告之同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六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現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預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

又抗告人既於提起抗告之同日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本院自得不經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四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