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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九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許澍林黃秀得李寶堂童有德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九號

再抗告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九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裁定,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固得再為抗告。惟於原法院認再抗告應行許可,並添具意見書,將訴訟卷宗送交再抗告法院後,再抗告法院審查原法院所添具之意見書,如認再抗告不應准許者,並不受該意見書所載許可再抗告理由之拘束,仍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再抗告意旨雖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然查原法院駁回再抗告人對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三六一號裁定之抗告,係以:經核坐落於南投市○○○段二九二之九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其上坐落南投市○○○段一六二五號農舍則係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建築完成,且系爭土地及該農舍所有權人均為債務人吳振銘所有,系爭土地共有人乙○○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對系爭土地部分有優先購買權時,其對於坐落於其上之農舍,亦應解為享有優先購買權,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中段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立法與政策目的,即農業用地與農舍併歸同一。是原執行法院於本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債務人吳振銘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及該地上一六二五建號農舍時,基於農舍與農業用地具有經濟上利用關係之特殊性質,在拍賣公告第八點其他公告事項㈤,除記載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復訂立「二九二之九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相對人乙○○)應就該地上之具有農舍性質之建物一併承買之拍賣條件」,並非使農地共有人乙○○享有優先承買權,乃係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中段規定之結果,即為使農業用地與農舍併歸同一,以發揮其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而令欲行使農地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須一併承買該地上之農舍,揆諸上揭說明,原執行法院執行方法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中段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政策目的,自無不合。況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實務及通說既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揆諸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中段及同條第一項互核參照,法律亦無例外之排除規定,上開法條所謂「併同移轉」自應解為包含因強制執行法拍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是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拍賣債務人所有之農地時,該地上之農舍自應依上開條文之規範併同移轉。是原執行法院依法通知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乙○○,使其知悉共有物應有部分受拍賣之事實,以便參與拍賣、行使優先承買權,藉以消滅二九二之九地號農地之共有關係,核無不合;況乙○○對系爭農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達三分之二,由其優先承購,適足以消滅系爭農地之共有關係,至抗告人雖為自耕農,惟非共有人,倘由其承購系爭農地,徒使共有關係繼續存續,顯與上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立法目的相違。而該農地之買受人須一併購買該地上一六二五號農舍,使農地與農舍併同移轉,與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中段亦無不合,是再抗告人上開部分主張,洵屬無據,不足採信,為其主要論據,經核尚無可議之處。再抗告人猶執:原法院以系爭農地與其上之農舍應同時移轉為由,認為農地共有人對其上他人單獨所有之農舍亦有優先承買權,欠缺法律上之根據云云,屬事實認定問題,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更難謂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因原法院之許可其再抗告,而得謂其再抗告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九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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