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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五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黃義豐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五號

抗告人
甲 ○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八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但渠等聲請,已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送達此項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既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而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五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