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一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一三號
- 再抗告人
- 甲○○○○ ○○
- 再抗告人
- Pte. Ltd
- 再抗告人
- 7689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李書孝律師
鄭少君律師
柯一嘉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九十七年度民專抗字第一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業由Mercedes Johnson變更為乙○○○○○○ ○○○,乙○○○○○○ ○○○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查再抗告人以其係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二○七五○三號「電腦系統用視覺眼滑鼠」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相對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之OM02晶片侵害伊之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相對人就OM02晶片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陳列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OM02晶片及其他同種類侵害系爭專利權產品等之行為。新竹地院認其聲請不應准許,以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不足者,應駁回聲請,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聲請人雖已為前項釋明,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時,仍得命聲請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項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
二、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生產銷售之OM02晶片落入其系爭發明專利之範圍,業經其委託第三人中華工商研究院、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進行鑑定云云。然該鑑定尚不足以釋明相對人生產銷售之OM02晶片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再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客觀、可資憑信之證據資料,自難認其已釋明本案訴訟其有勝訴之可能性。又市面上供應光學滑鼠及其相關零件之廠商,尚有原相、Intel、IBM、HP等多家公司,於相對人之產品進入市場前,再抗告人產品之價格每季即下滑百分之二點四,且雷射滑鼠已逐漸提高市場占有率,再抗告人產品市占率及銷售額之下降,有可能係因其他廠商產品之競爭及新型雷射滑鼠提高市場占有率等因素所致,難謂係因相對人生產系爭晶片造成。再抗告人並未釋明因相對人生產系爭晶片,直接導致其產品市占率及銷售額下降而生重大損害之事實。再者,再抗告人產銷者與相對人生產之系爭晶片具有直接競爭之關係,再抗告人之銷售額占其全部產品之比例不高,難認會因本件不准定暫時狀態處分,造成其營運受到重大影響及致生難以彌補之損害。況相對人針對系爭晶片之銷售額,占其全部產品之比例較再抗告人高,如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相對人因無法產銷系爭晶片可能遭受不利影響之程度及造成損害之嚴重性,將大於再抗告人因其產品市場未遭相對人占有,所能確保利益之程度及對再抗告人之影響性。亦即若不准定暫時狀態處分,所造成再抗告人之困境並不會大於相對人。權衡兩造利益,亦難認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有其必要性。末查,再抗告人既稱相對人生產之滑鼠IC晶片市場占有率高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其生產之滑鼠晶片價格較其他產品便宜一半以上,則若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相對人生產滑鼠晶片,可能造成市場供需失衡,且消費者無從再選購較便宜之產品,對公眾亦有重大不利益之影響,自不應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爰維持新竹地院所為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再抗告人復不服,對之提起再抗告。
惟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再抗告狀所載內容,無非指摘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未釋明本案訴訟其有勝訴之可能性;因相對人生產系爭晶片,未直接導致再抗告人產品市占率與銷售額下降而生重大之損害;相對人因無法產銷系爭晶片可能遭受不利影響之程度及造成損害之嚴重性,大於再抗告人產品市場未遭相對人占有,其所能確保利益之程度與影響性;相對人生產之滑鼠IC晶片市場占有率高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所生產之滑鼠晶片價格較其他產品便宜一半以上,若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相對人生產滑鼠晶片,可能造成市場供需因此失衡,且消費者無從再選購較便宜之產品,對公眾亦有重大不利益之影響係不當之理由,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則未具體表明,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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