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滄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號),聲請再審,並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勞上字第三二號判決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勞上字第三二號判決再審部分,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號裁定聲請再審,一併對台灣高等法院前開判決再審,就對台灣高等法院上述判決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一併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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