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
- 上訴人
- 台南府境代天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已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七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此項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既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而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