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東乾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九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寄存送達此項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二十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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