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九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寄存送達此項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二十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