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三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簡清忠張宗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三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十七萬七千三百二十四元,經第一審法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原法院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同年五月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經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原法院應於本院為上開裁定後再定期通知伊補正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張 宗 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三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