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40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高清隆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112年度交字第40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到院: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為補繳。未依限補繳完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抗告人應表明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依限具狀,參諸抗告人抗告狀之內容,本院將視為抗告人係聲明原裁定廢棄,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0月5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5978744號裁決書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