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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638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何蘊實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表人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以112年度巡交字第638號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巡交字第63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