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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683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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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蕭曼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監宜裁字第00-0000B348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683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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