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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家昆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40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高清隆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112年度交字第40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到院: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為補繳。未依限補繳完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抗告人應表明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依限具狀,參諸抗告人抗告狀之內容,本院將視為抗告人係聲明原裁定廢棄,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0月5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5978744號裁決書應予撤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0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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