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56號
- 原告
- 莊益承 住花蓮縣○○市○○路00巷0號6樓之1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台財法字第113139350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件應補正被告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李怡慧(局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