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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黃翊哲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56號

原告
莊益承 住花蓮縣○○市○○路00巷0號6樓之1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台財法字第1131393509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件應補正被告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李怡慧(局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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