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違反公路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正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告
黃惠真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
代表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公路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經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日送達原告;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12月2日113年度地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並於113年12月30日確定,有各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案件查詢明細等附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12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路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