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13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方智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114年度交字第134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之。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所提之書狀被上訴人欄位誤繕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750元,應補繳之(如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郭 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34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