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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住宅補貼-租金補貼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游璧庄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
原告
陳胤文

上列上訴人因租金補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7日114年度簡字第26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63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住宅補貼-租金補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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