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13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智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114年度交字第134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之。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所提之書狀被上訴人欄位誤繕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750元,應補繳之(如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