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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號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①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應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②代表人「莊國勝」,應更正為「林順斌」。

理由

一、按①「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②「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同法第218條)。③「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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