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代表人
-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①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應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②代表人「莊國勝」,應更正為「林順斌」。
理由
一、按①「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②「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同法第218條)。③「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