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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原告)現於相對人(即被告)監所內執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管理措施違法,違反兩公約及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剝奪聲請人使用正常原子筆、筷子、竹蓆、墊被、乳液、護唇膏、痱子粉、毛筆、香菸等權利,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上開管理措施違法,並聲請停止執行。

三、本院審查相關事證及聲請人主張之內容,無法認定本件若不停止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故聲請人之主張,乃顯無理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8、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