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原告)現於相對人(即被告)監所內執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管理措施違法,違反兩公約及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剝奪聲請人使用正常原子筆、筷子、竹蓆、墊被、乳液、護唇膏、痱子粉、毛筆、香菸等權利,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上開管理措施違法,並聲請停止執行。
三、本院審查相關事證及聲請人主張之內容,無法認定本件若不停止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故聲請人之主張,乃顯無理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8、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