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2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
- 代表人
-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之本件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08年01月11日以108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命聲請人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1月18日送達(見本院卷第06頁:送達證書回證)。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第07頁:簡答表),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