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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1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本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停字第4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在相對人監所執行有期徒刑,相對人未依法將關於聲請人之公文書之收發予以登錄,致聲請人無法查閱相關紀錄,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登錄上開文書並給與收據,遭相對人否准,故聲請停止執行,請求依法登錄相關文書之收發,並給與收據(108年度停字第4號,下稱系爭本案),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系爭本案因不合法而經本院駁回,如系爭本案之裁定所示,足認系爭本案均顯無勝訴之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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