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本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停字第4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在相對人監所執行有期徒刑,相對人未依法將關於聲請人之公文書之收發予以登錄,致聲請人無法查閱相關紀錄,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登錄上開文書並給與收據,遭相對人否准,故聲請停止執行,請求依法登錄相關文書之收發,並給與收據(108年度停字第4號,下稱系爭本案),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系爭本案因不合法而經本院駁回,如系爭本案之裁定所示,足認系爭本案均顯無勝訴之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