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
110年度救字第11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
- 代表人
- 曾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獄管理措施處分違法,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①「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②「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
二、經查:原告係依監獄行刑法對被告提起申訴,因不服被告之決定後,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