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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

110年度救字第11號

確認監獄管理措施處分違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兆翔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曾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獄管理措施處分違法,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①「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②「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

二、經查:原告係依監獄行刑法對被告提起申訴,因不服被告之決定後,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監獄管理措施處分違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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