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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0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徐晶純

原告
加賀加油站有限公司
代表人
晉志宏

上列原告因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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