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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有關農業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徐晶純

原告
邱俊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東縣政府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農業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