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志江
- 被告
- 潘源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2行內所載「陳嘉玲」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