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5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東簡字第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志江
- 被告
- 郭志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志江、郭志成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間就本案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貪念而為竊盜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