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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元龍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36歲(民國63年12月9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40歲(民國60年2月16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著有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可參。再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書記官 廖丁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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