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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金華
被告
陳繁松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被告
吳忠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雖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霖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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