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金華
- 被告
- 陳繁松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長振律師
- 被告
- 吳忠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雖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