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連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連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連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連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宣告刑欄有誤繕之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