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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彭凱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連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連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連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連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宣告刑欄有誤繕之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凱璐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