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
- 選任辯護人
- 陳信伍律師
- 被告
- 莊耀然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2年度偵字第48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0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83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03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