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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簡字第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立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珮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陳佩玲」均應更正為「陳珮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簡字第9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